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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漳劳社〔2009〕82号
2009-05-27
  • 索 引 号:ZZ00113-0400-2009-00033
  • 发文机关: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漳劳社〔2009〕82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漳劳社〔2009〕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8年4月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县(市、区)的共同努力下,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克服了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居民医保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力、业务进度不一等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2008年居民医保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2009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力以赴,精心部署,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学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好任务跟踪,督促各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完善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持续深入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要把城镇居民医保宣传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继续采取以“三进”(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措施,6月份前要再一次掀起居民医保宣传热潮,工作中要注意培育典型事例和案例,提高宣传效果,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居民医保扩面缴费步伐

从统计情况看,一至四月份各县(市)扩面缴费形势不容乐观,与省厅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对镇街、社区和学校扩面缴费的督导,切实保证扩面缴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为方便参保居民参保缴费,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将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延长缴费期限。

四、做细做实居民医保各项基础工作

对特殊人群如低收入的老年人、低保户、残疾人等,要主动上门,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把低收入家庭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等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县(市)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提高制度保障力。各县(市)要切实重视财务、统计等各类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安排专人做好财务会计及统计上报工作。

五、继续实行居民医保工作报告制度

各县(市)要继续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度与重点联系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39号)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每十天上报一次最新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7日、17日、27日将报表分别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按月上报市局社会保险科。

各县(市、区)要加强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居民医保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市局将于7月初组织对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各县(市、区)要在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市局社会保险科和市医保中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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